為了進一步加強移動源污染防治,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近日,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市中心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通告,要求市中心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具體要求如下: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市中心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0〕2號
為進一步加強移動源污染防治,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大氣〔2018〕179號)、《河北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冀氣領辦〔2019〕102號)的規定,現就市中心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
大慶道(含)—開越路(含)—南湖大道(不含開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安路段)—唐豐路內(含南湖大道至大慶道段,不含其他路段)—大慶道(含)合圍區域。
二、禁用區管控措施
(一)禁用區內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叉車、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等。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禁用區內使用前,應當到相應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在禁用區內使用。
(三)市生態環境、住建、城管、交通等具有相關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在日常監管中落實本通告要求,并指導路北區、路南區、開平區、豐潤區、豐南區政府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做好實施及宣傳工作。
(四)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使用區域限制。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四、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5號)同時廢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原標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市中心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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