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發布《電解錳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電解錳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地方性電解錳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電解錳行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礦山開采企業、電解錳企業產生的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對重慶市電解錳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電解錳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重慶市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電解錳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解錳行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所有電解錳行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控制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
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T 11906 水質 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一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T 55 大氣污染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44 水質 錳的測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 345 水質 鐵的測定 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DB 50/418 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電解錳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21號公告)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解錳行業 manganese electrolytic industry
本標準所稱電解錳行業指與從事電解錳生產相關企業的集合,包括錳礦開采企業、電解錳企業及錳渣渣場。
3.2 錳礦開采企業 manganese mining enterprise
對錳礦進行開采、選礦、儲運的企業。
3.3 電解錳企業 manganese electrolytic enterprise
指錳礦酸浸獲得錳鹽溶液,經電解槽電解生產金屬錳的企業。
3.4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
3.5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企業。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3.7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3.8 公共污水處理設施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的污水處理設施。
3.9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reuse rate of industrial water
在一定計量時間內,電解錳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用水量的比例,用水量包括產品用水、洗滌用水、直接和間接冷卻水及其他工藝用水;重復利用水量指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未經處理和處理后重復使用的水量的總和。
3.10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 industrial wastewater production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電解錳生產過程中單位產品產生的廢水量。
3.11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煙氣在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25 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2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3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14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2020年6月31日前,現有企業執行GB8978-1996,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電解錳企業工業用水及工業廢水產生量計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和單位產品工業廢水產生量計算按照《電解錳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20年6月31日前,現有企業顆粒物、硫酸霧排放執行DB 50/418-2016,氨排放執行GB 14554,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企業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執行,不得低于15米。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1 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91、HJ 493、HJ 494、HJ495的規定執行。
5.1.2 總鉻及六價鉻采樣點設置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其他污染物廢水采樣點設置在廠界排放口。
5.1.3 對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采樣點位、采樣頻率、采樣方法按照GB/T 16157、HJ 75、HJ 76、HJ/T 373、HJ/T 397相關規定執行。
5.2.2 有組織排放監測點位置為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無組織排放監控點位置為企業邊界。
5.2.3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