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環保產業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詳見下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
環保產業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
吉政辦發〔2019〕4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為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重要的物質和技術基礎,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我省環保產業振興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環保產業集聚發展
支持長春市、吉林市等地區率先整合產業鏈資源,依托現有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引導本省骨干企業或引進域外資本,建設集研發、設計、生產、運營于一體的環境治理裝備制造園區和從環境咨詢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一站式”環境服務業產業園區。支持園區建設專業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產業化平臺。創業孵化基地等“雙創”平臺優先對環保產業企業提供孵化服務。(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二、培育壯大骨干企業
鼓勵中小型環保企業集中發展,形成具有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骨干企業。支持現有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領域國有企業,改組成立環保領域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鼓勵省外專業化環保公司在我省注冊建立分公司或與我省環保企業聯合成立合資公司。加快培育環保高新技術企業,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吉林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將環保骨干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向子基金進行推介;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骨干企業申報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對年銷售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的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民營工業企業,給予年度新增貸款利息不超過50%比例的貼息支持。鼓勵各地區政府對稅收貢獻額度較大的環保企業給予適當獎勵。(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快培育壯大環保裝備制造業
充分利用我省裝備制造業基礎,推動省內環保裝備、材料制造企業集聚發展。培育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污水處理等裝備制造企業發展。加強重點領域環保裝備推廣和示范應用,利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環保類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和重點新材料給予獎勵和保險補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四、重點扶持環境服務業發展
大力支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進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專業化、精細化發展,鼓勵開發區、產業園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開展試點示范。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延伸產業鏈,提供一體化環境綜合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給予資金支持。(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五、積極支持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
大力發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推動油頁巖、火山渣、硅藻土等資源綜合利用和深度加工。加快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綜合利用,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建設。推廣農作物秸稈還田、發電、燃料制造、造肥、造紙、生物天然氣制備等技術與裝備。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利用。加快發酵飼料、高效有機肥等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大力發展水資源循環利用與節水等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六、鼓勵企業創新研發
將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重點課題納入省科技發展計劃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環保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組建技術聯盟,合作開展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等技術研究,著力攻克流域綜合治理、城鎮及重點行業污(廢)水處理、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生態功能修復、土壤修復、監測預警預報等關鍵性技術。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扶持經審核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快發展,對經認定的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中的環保企業,給予一次性總額高不超過60萬元的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補貼;給予貸款貼息、上市獎補、貸款擔保滾動支持。對獲得國家(含國家地方聯合)和省級新認定的生態環保領域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平臺給予100萬元項目補助資金,對符合省科技發展計劃條件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重點實驗室給予重點支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企業依托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組建產學研一體化的環保科技創新中心,按規定經籌建和認定后,納入省科技發展計劃統一管理并給予支持。對創新創業人才在省內創辦企業或科研成果在省內轉化落地的項目,利用省級創新創業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給予每個項目100-1000萬元定向股權投資;以產學研協作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開發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產品的,給予30-50萬元資金支持;對取得環境領域發明專利的研發成果,在2年內以技術入股、技術轉讓、授權使用等形式在省內轉化的,給予轉讓單位或人員100萬元獎勵。(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八、建立環保人才制度
以人才集聚帶動環保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人才以及在國內環保科研機構或環保企業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到我省從事環保領域工作和研究,并在科研條件、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經認定為人才的,由工作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租房補助。對在我省環保企業工作5年以上并簽訂正式聘用合同,且在省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引進人才,按規定給予10-200萬元安家補貼。對在環保領域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類榮譽或專業技術大獎獎勵資金的人才,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獎勵金額給予同等金額匹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九、加強省內環保人才教育培訓
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鼓勵社會機構聯合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共同組建產教融合集團(聯盟),開展針對環保企事業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凡是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在職稱評審上給予適當傾斜。對符合條件參保的企業職工取得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1000—2000元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十、鼓勵環保企業加強對外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生態環境部環保技術智匯平臺及我省對外交流機制,鼓勵我省環保企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鼓勵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專業展覽展銷活動,2019年參展企業展會費由省級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對企業參加境內外性展會的前2個展位給予全額支持,對第3個及以上展位給予50%的資金支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十一、加強土地供應和住房保障
優先保障環保產業園區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建設用地,對環境服務業產業集聚區內屬于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對環保重點工程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予以重點保障。對用地集約的重點環保技術裝備(產品)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環保企業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環保產業園區和環保企業建設的員工周轉性集體宿舍(公寓)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支持范圍。(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十二、落實稅收、價格等優惠政策
環保企業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稅務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落實優先采購環保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落實國家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運行企業生產用電給予大工業用電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運行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十三、創新投融資機制
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探索建立環保產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政策,加大環保產業信貸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積極發揮吉林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建立環保產業子基金,通過市場化方式助力相關產業發展。鼓勵支持環保產業骨干企業發起設立環保產業投資基金,省級財政以出資參股等方式支持參與。鼓勵引導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支持環保企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參與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發揮政府的資源和信用優勢,探索成立環保設備融資租賃公司和環保產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將更多資金引入環保領域。加大資本市場融資力度,優先將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納入省級擬上市(掛牌)企業后備資源庫,省級財政給予重點扶持。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通過新三板、科創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發行債券等途徑進行融資。(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吉林證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十四、加強對環保企業的服務
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標志性戰役為重點,推進重大治理工程建設,帶動環保產業發展。省政府相關部門不定期舉辦環境保護項目及技術需求對接會,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與投資需求。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和環保企業供需對接,主動為污染企業做好服務。(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草局、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科技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