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廣州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試行)印發實施,堅持誰受益誰補償,通過政府主導、區域內統籌等補償方式實現綠色、協調發展。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按清單中的類型實行差異化補償,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市、區兩級政府分別將年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穗財規字〔2019〕3號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廣州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3月20日
廣州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本市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35號)、《廣東省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粵府辦〔2014〕5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和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經濟發展受到約束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生態保護補償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公益林和基本農田的保護補償,分別適用《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廣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 生態保護補償堅持誰受益誰補償,通過政府主導、區域內統籌等補償方式實現綠色、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的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園林、農業農村、水務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全市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方案、生態保護補償年度計劃及生態保護補償范圍調整等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對本轄區內的生態保護責任、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多元化補償措施等負責,制定生態保護補償年度實施方案并報送市相應的職能部門留存。
第二章 補償對象與標準
第六條 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實行目錄清單式管理,類型如下:
(一)生態保護紅線,對依據相關規定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二)流域水環境,將本市所轄流域跨界斷面的水質作為補償基準,實施流域水環境補償;
(三)生態公益林,按照《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生態公益林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四)基本農田,按照《廣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五)本市其他生態保護補償項目確定的類型。
第七條 生態保護補償對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和履行生態保護義務而經濟發展受到約束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具體對象包括:
(一)區人民政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機構;
(三)村(居)民委員會;
(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五)依法應當獲得生態保護補償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按清單中的類型實行差異化補償。
(一)生態保護紅線補償標準。
生態保護紅線補償資金根據各區生態保護紅線不同類型占地面積及權重、區財政保障能力以及保護效果考核情況等因素綜合計算。
生態保護紅線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如下:
某區生態保護紅線補償金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總額×某區生態保護紅線折算面積比重
某區生態保護紅線折算面積比重=(某區生態保護紅線折算面積/各區生態保護紅線折算面積總和) ×100%
生態保護紅線折算面積=(重要土壤保持區+水源涵養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地區+水土流失、石漠化敏感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一級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生態保育區+濕地保育區)×1+(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其他生態保護紅線區域)×0.8
生態保護紅線相關市級管理部門在紅線范圍內發現被相關執法部門認定破壞生態環境的(如毀林、引發森林火災等)、污染環境的(如偷排、漏排、超標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較大環境影響時間),報經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按照10萬元/宗扣減相應區的生態保護紅線補償金額。
(二)流域水環境補償標準。
流域水環境補償資金依據廣州市確定(或認定)的跨區河流交界斷面、直接入海斷面、出市境斷面等補償斷面的水質指標檢測值與目標值的差額等因素綜合考慮,補償基準暫定每月100萬元,以后年度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治理成本、水質改善收益、區支付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入海斷面、出市境斷面,由市政府行使下游區的權利和義務。
1. 對補償斷面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且與上年年度水質類別相同的,由補償斷面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按補償基準進行補償。
2. 對補償斷面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且較上年年度水質類別提高的,由補償斷面下游區對上游區按以下公式額外增加補償資金,額外增加部分高不超過月補償基準:
補償資金=∑[︱水質指標濃度目標值-水質指標濃度監測值︱/水質指標濃度目標值×各水質指標權重]×月補償基準+月補償基準
3. 補償斷面水質類別未達到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的,由補償斷面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按以下公式核算補償資金:
補償資金=max[(單個水質指標濃度監測值-單個水質指標濃度目標值)/水質指標濃度目標值]×月補償基準
補償標準核算細則由市生態環境局、水務局牽頭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補償資金
第九條 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市、區兩級政府分別將年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逐步統籌節能環保、農林水務、國土海洋氣象等領域專項、相關政策性資金,逐步建立健全廣州市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穩定增長機制。
資金籌集方案如下:
1.生態保護紅線補償資金。
各區生態保護紅線補償資金總額一年一定,各區應籌集上解的生態保護紅線補償資金由各區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比重(權重50%)、常住人口比重(權重50%)核算,余額由市級財政補充。計算公式如下:
某區籌集上解的生態保護紅線補償資金=生態保護紅線補償資金總額×(某區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本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比例×50%+某區常住人口占本市常住人口比例×50%)
2. 流域水環境補償資金。
由流域流經的區按照出境水質狀況籌集上解,水質未達標的區、水質達標區的下游區向市財政繳納相應補償資金,水質達標區通過市財政獲得相應補償資金。
第十條 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主要用于重點生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境整治項目、企業環保搬遷改造、產業綠色轉型升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專項生活補貼、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經費、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民生和社會公共事業等。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不得因生態保護補償的實施,取消或者減少對生態保護補償對象的其他財政投入。
國家、省和市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每年市級財政預算。區人民政府承擔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一上繳到市財政部門,與市人民政府承擔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分配。
市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分別牽頭核定區生態保護紅線補償、流域水環境補償等相關數據,擬定具體的年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報領導小組審定。市財政根據本辦法和經審定的資金分配方案,向區級財政下達。
各區人民政府制定本區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規范補償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區人民政府接受的中央、省財政下達的補償資金按中央、省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生態保護補償對象范圍內不同類型有重疊的,重疊部分不重復補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補償。
第四章 補償程序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態保護補償的申報和審核,與接受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方簽訂承諾書,對承擔保護生態環境責任和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的具體任務做出承諾。
第十四條 補償范圍、對象、標準等發生變化的,補償對象按初次申報流程重新申報和審定。
第五章補償方式拓展
第十五條 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發揮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作用,探索形成政府主導、區域內統籌的多元化補償機制,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穩妥有序推動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探索形成損害賠償與生態保護補償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構建政府與市場化相結合的補償體系,探索碳排放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化補償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鼓勵跨行政區的流域下游與上游、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所在行政區與受益行政區,遵循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思路,實施資金補助,開展定向援助或對口協作,搭建產業轉移承接平臺,鼓勵園區合作,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籌集、撥付等工作,監督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組織總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核準、備案與生態保護補償有關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推動建立政府與市場化相結合的補償體系。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與生態保護補償有關的環境監測與監察。
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園林、農業農村、水務等業務主管部門及各區政府做好生態保護紅線、流域、生態公益林、基本農田等相關基礎數據的收集整理,提出相關領域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方案并督促實施,做好補償資金監督檢查,重大事項及時向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業務主管部門是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完善項目績效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績效目標管理、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對生態保護補償清單、生態保護補償方案、生態保護補償績效評價結果等重大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九條 聯席會議按年度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評估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區下一年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連續兩年達到或超過生態保護補償目標的,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 接受生態保護補償的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緩撥、減撥、停撥直至追回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現申報材料造假的;
(二)納入補償范圍的項目出現環境違法事件的;
(三)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不當的;
(四)其他違反生態保護補償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