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 近日,上海市環保局發布《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滬委辦〔2018〕19號)》,規范開展本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工作,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制定了《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8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公眾可登陸“上海環境”網站(網址:http://www.sepb.gov.cn),進入首頁“民意征集”專欄,點擊“關于對《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欄目,反饋意見建議;也可將意見建議反饋至電子郵箱:mona_gao@163.com。
附件: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0日
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以及《上海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滬委辦〔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各類監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是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范圍界定及情形認定,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本市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的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排污單位、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有關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查處職責)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市范圍內各類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市、區兩級環境執法部門按分級監管原則,分別負責相關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和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取證。
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區兩級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以及所有環境監測服務委托方,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或委托合同,對相關環境監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現機構或個人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或收到有關投訴或舉報的,應及時通報或將問題線索移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自律職責)
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排污單位及其負責人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營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相應責任;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對相關產品的合規性負責。
所有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監測,妥善保存原始記錄臺賬,保證各類臺賬真實且可追溯,并依法公開相關監測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防范干預)
對領導干部和相關利益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被指使人及相關知情人員應當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向市環境保護或有關上級部門舉報。
第七條
(基本原則)
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應當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調查程序)
(一)現場檢查和立案
1、市、區兩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相關技術部門,對涉及環境監測活動的各類監管對象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立即妥善保存相關材料,按相關程序決定是否立案。
2、市、區兩級環境執法部門對排污單位開展日常現場檢查,發現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相關程序決定是否立案。對需要立即查處的弄虛作假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3、市、區兩級環境監測部門在日常檢查或例行監測中發現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或排污單位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立即妥善保存相關材料,經本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后,作為問題線索和主要證據及時移交負有查處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其決定是否立案。
4、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單位或個人有關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投訴或舉報,或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相關投訴或舉報,應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相關程序決定是否立案。受理過程中涉及人員應嚴格保守秘密。
(二)調查取證
1、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調查取證可參照《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環境執法部門可以要求市、區兩級環境監測機構或邀請其他專家,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2、調查人員需要抽樣取證的,可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采樣人員應具備相關采樣資質,現場采樣取證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并采取拍照、錄像或其他方式記錄抽樣采樣過程。抽樣采樣過程中須有當事人在場,并要求其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或采樣記錄單上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并請其他見證人簽名。
3、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證據,除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外,按照不同情形還應收集下列關鍵證據;
(1)現場監測或采樣環節弄虛作假:現場監測或采樣原始記錄(含儀器存儲文件或打印記錄)、排污單位現場工況記錄、樣品保存和交接記錄、現場封存的樣品等書證物證,以及有關照片、音像、監控視頻等資料。
(2)實驗室分析環節弄虛作假:分析原始記錄(含儀器譜圖和自動存儲記錄)、質控措施記錄、試劑標物的購買和配制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留存樣品等書證物證,以及有關監控視頻等資料。
(3)報告編制環節弄虛作假:監測報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監測原始記錄、報告審核記錄,以及其他存檔資料等書證。
(4)自動監測環節弄虛作假:生產記錄、排污記錄、環保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記錄、自動監測數據和自行監測報告等,以及現場封存的儀器設備、從數據傳輸設備上復制備份的數據和依法提取的環境樣品等物證。
第九條(案件處理)
對于經查實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由具有處罰權限的環境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事業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具有任免權限的主管部門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以及相關委托方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排污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或區環境執法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并依法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四)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列入不合格供應商名單,在全市范圍內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或項目投標,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并及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十條(復核復議)
當事人對處理或處罰決定不服并能提供相關事實、理由和證據的,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的部門應當受理并開展復核或復議工作。
第十一條(通報移送)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本市查處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負有通報和移送的職責。其中,對于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同時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應向國家、注冊地所在省市認證管理部門通報移送;對于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涉嫌弄虛作假的,應向國家、注冊地所在省市工商管理部門通報移送;對于外省市環境監測機構或運營維護機構涉嫌弄虛作假的,還應向機構注冊地所屬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移送。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公開的規定,將有關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予以通報,并將嚴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依法納入本市社會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三條(違法處理)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構成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可通過信函、傳真、郵件、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上海環境”網站等渠道向市或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生態環境部等上級部門舉報。
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案件應優先辦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并對實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