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明年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自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直接實現的是“誰污染誰買單”,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也能像私有財產受損一樣向損害制造者索賠,這樣受損的生態環境就能得到及時修復。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對于改變長期困擾我國的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局面,是一次改革的破冰之舉。這也意味著,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正式邁入了全國試行的新階段。
《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政府部門的職責擔當,將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將使損害環境的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環境的責任承擔落到實處,從而破解面對環境破壞,群眾維權難的問題。
與以往不同,《方案》出臺后,如果再有企業進行偷排,那么作為主管部門,也就有法可依,用經濟手段來制約企業的違法行為了。根據《方案》規定的原則,其中之一就是“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同時,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磋商與訴訟的選擇上要“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方案》包括了環境保護部門與司法部門跨部門的合作,這是此機制的大特色。在加強技術保障方面,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一方面,這將威懾企業不敢隨意損害環境,在社會上形成不敢任意損害環境的氛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決“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難題,使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擺脫“公地悲劇”。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誰有索賠權利?與2015年的試點方案相比,為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此次《方案》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各地區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自2016年改革試點啟動以來,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進,探索形成了可借鑒、可復制的經驗做法。此次《方案》的出臺,目的是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試行,進行不斷細化探索的實踐。目前,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后,需要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此次出臺的《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尚屬于全國“試行”。下一步,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央部署,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時限,擬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加以推進。因此,未來,環保立法將是一個大趨勢,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它的整體框架都比相關政策會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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