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污水處理】2017年是全面推行“河長制”的關鍵一年。按照國家的部署,江蘇、浙江等8個省(市)力爭在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長制”,其他省(市、區)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確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在眾多業界人士看來,“河長制”不是一個人治污,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合而長治”才是真正的目的。
抓住河湖治理“牛鼻子” 聚力合治護航水生態
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8次會議通過《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通過新的發展理念,為加強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改善和水生態修復,實現江河湖泊功能可持續利用,提供了重大制度保障。時隔兩個月后,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全面推廣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到2018年底我國全面建立“河長制”。至此,由2007年太湖地區藍藻爆發和飲水危機引發而創于無錫,經過在各地近十年的實踐、探索、總結而漸趨成熟和完善的“河長制”,終以中央政策的形式確定下來,由當初的應急之策正式上升為國家意志,全面推行實施。
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開局良好
《意見》發布后,水利部、環保部等10個部委專門召開會議貫徹落實,制定了全面實施河長制的實施方案。各地紛紛響應,黨政要職擔任河長,有些甚至已經呈現較大的效果,“河長制“推行取得良好開局。
3月3日下午,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開幕式結束后,水利部部長陳雷在“部長通道”接受了媒體有關“河長制”話題的采訪時說,“‘河長制’是加強河湖管理、解決河湖存在諸多問題的一種良策,之前已有8個省市試行,效果非常好。經過幾個月的努力,目前河長制推進非常順利,已有25個省市制定了河長制的實施方案,其中有近20個已由省委省政府批準出臺。”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湖南等地已經全面推進“河長制”,其中浙江、江蘇等地更是在原有“河長制”探索實踐的基礎上推出了“河長制”升級版。與此同時,山西、遼寧、湖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部分市縣或流域水系實行了“河長制”,確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湖南、湖北、長春、深圳等地的河長名單已在相關網站進行了公示,公示內容根據各地河長設置的不同,主要包含河長級別、所轄河道(名稱、起訖點、距離等)、河長姓名、職務、聯系部門等。
定目標、建機制、抓落實、嚴考核
通過對各地推行“河長制”舉措的調研分析發現,目前各地推進“河長制“工作主要圍繞“目標、機制、任務、考核”四方面展開。
定目標,面向水質改善環境效果
目前,各地“河長制”工作目標的設置主要是結合“水十條”的有關要求而提出,面向環境效果,終落在水質改善上。
浙江提出:
到2017年底,浙江省將消除劣Ⅴ類水質斷面,城市建成區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到2020年,浙江省地表水省控斷面將到或優于Ⅲ類水水質比例將達到80%以上,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實現河湖不萎縮、功能不衰減、生態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溝渠等各類水域水體潔凈,真正實現環境整體優美、水清岸綠。
江西提出:
2017年底,全省全面實施河長制; 2020年,河湖水域面積保有率7.7%,五河一湖自然岸線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91%,地表水達標率80%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基本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
長春提出:
2017年底前,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2020年底前,全市消除劣Ⅴ類水體。
江蘇提出:
河長制創立之初以水質達標為主要目標,2012年起實施的河道管理河長制以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為重點,此次河長制圍繞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等重點,突出系統治理、水岸同治、有效管理及功能提升,統籌河湖功能管理、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治理等。
建機制,形成“五級河長+”體系
各地結合實際,設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辦公室,主任由省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環保、城建、發改、公安、國土、財政、農業等相關部門抽調,建立多部門多級協調工作機制,統一組織協調推進“河長制”工作。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負責河道污染排查、“一河一策”方案制定與實施、河道日常巡查、反饋和整改、河道監測等工作。
一些地方創新性地引入“河道警長”、“企業河長”、“民間河長”、“河道社會監督員”等,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五級河長+”體系。此外,有些地方實行“雙河長制”,還有像浙江,各省、市、縣級河長都專門確定一個聯系部門,協助河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同時,浙江還將五級河長體系繼續向下延伸到溝、渠、塘等小微水體,通過設立河道巡查員、網格員(村社網格長),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河長體系。
與此同時,為確保“河長制“工作的推進,各地出臺了一系列工作管理機制。具有代表性的有:河長制目標任務及責任制、河長公示、河(段)長責任清單、巡河督查及調度、河(段)長日志、區域聯席會議、部門聯動機制、舉報投訴受理、重點項目協調推進、問題督辦制度(河長簽發督辦單)、信息通報制度、例會報告、信息化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