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近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對《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陳竺副委員長認為:“當前我國環保資金仍然十分緊缺,如果費改稅后,收入納入一般財政預算,各地一般財政預算是否還能保證這部分環保資金投入,可能是個問題。因此環保稅中應該增加‘環境保護稅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條款。”
12月2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認為,對《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征稅范圍要拓寬?
羅亮權委員:環境保護稅的構成要素存在不足,適當拓寬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
原因:
1. 環境保護稅僅對污染排放物征稅,沒有包括機動車輛稅和污染產品稅。(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定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的污染物。)
2. 詳細列舉污染排污物的稅目就可能產生遺漏,例如沒有將放射性污染、農藥污染、森林草原污染歸入其中。
3. 從長期來看,還應將污染產品劃入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例如塑料薄膜、一次性用品、含磷洗衣粉、鋰電池等,這些污染性產品在使用過程中都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忽視的污染。
是否要讓環保稅??顚S??
陳竺副委員長:增加“環境保護稅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條款。
原因:
1. 按照通常的稅收理論理解,環保稅將納入一般財政預算,整體上進行統籌使用。
2. 當前我國環保資金仍然十分緊缺,如果費改稅后,收入納入一般財政預算,各地一般財政預算是否還能保證這部分環保資金投入,可能是個問題。
羅亮權委員:環境保護稅的歸屬以及使用情況并未作出規定;
1.環境保護稅到底屬于中央稅、地方稅還是中央地方共享稅,沒有在征求意見稿中得以體現。
2. 收入歸屬不清可能造成征收過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利益沖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則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稅開征受阻,誤導民眾以為政府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而開征的新稅種。
羅清泉委員:草案中應該明確,收入應用于環境保護和污染的防治。
呂薇委員:建議明確稅應該怎么用。
如何保障納稅人權利救濟?
羅亮權委員:有必要規定納稅人發生納稅爭議時的救濟方式。
一是明確環保、國稅、地稅三家部門在涉稅爭議中的職權、職責。
二是細化涉稅爭議處理規定,納稅人發生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爭議,對征管行為不服的,應該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先繳納稅款,再向有權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提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車光鐵委員:進一步明確納稅爭議救濟機制設置。
原因:
草案法條第四章主要對征收管理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從草案制定情況看,基本采取了“企業申報、環保協同、稅務征收、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但對涉稅爭議處理工作規定不足,納稅人權益保障機制不夠完善。
云峰委員:增加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征收環境保護稅不服,提出陳訴申辯、聽證要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及其行政訴訟的,環保部門應當協助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的規定。
基層征稅有保障?
車光鐵委員:強化基層征收管理協助機制建設。
1. 草案法條第十四條主要對環保和稅務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建設作出明確規定。
2. 從目前基層組織架構情況看,稅務部門多年前已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環境監測檢查執法省以下垂直管理試點工作也已相繼啟動,對于市、縣兩級政府講,雖然責任在地方,但環保、稅務兩個征收管理主體部門的事權、財權都在上面,很多矛盾很難化解,且參與的積極性也會受影響。
云峰委員:草案第二十條缺少對企業瞞報漏報數據行為的整改和處罰的方式;要明確實行處罰的主體。
原因:
環境保護稅法申報征收工作、排污費復核工作分別是由稅務、環保兩個部門承擔,要明確這兩個部門中哪一個是處罰主體,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錯誤或者沖突。
何曄暉委員:增加對納稅爭議事項的處理程序和處理部門。
原因:
既要收稅也要對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現在的條文中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建議。
征收環境保護稅不等于免除納稅人賠償污染損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