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參加此次尼山論壇,其中還有一段鮮為人知的“秘密”。一個月前徐祥民參加山東省委宣傳部的會議,當時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尼山論壇組委會秘書處秘書長徐向紅正在召開關于尼山論壇的協調會議,徐祥民提出了關于綠色法制的個人見解,引起了徐向紅的關注,并單獨設立“綠色法律”課題。尼山論壇由原來的九個課題增加為十個課題,徐祥民受邀參加此次論壇。他對此幽默地稱自己為“尼山論壇的入侵者”。
作為“入侵者”,徐祥民認為,綠色發展是科學發展觀中永續發展的形象說法,是借用綠色的生命寓意來表達的發展觀。而綠色發展法是防止綠色消退的法,也就是防止營建發展破壞環境的法,是發展觀下的環境損害預防法,是環境損害救治法,是“統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法。
徐祥民說,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救治已經發生的環境損害,阻止已經發生的環境損害的擴大,不能恢復大地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綠色,就談不上綠色發展。因此綠色法制才能推動綠色發展。
而綠色發展需要法律調整利益關系。徐祥民分析說,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有“搭便車”和“攀弱”兩種心態。“搭便車”者的想法是,我不用做,別人會做。他們都希望其他人做環保英雄,承受防止、治理環境損害,阻止環境損害擴大的犧牲。“攀弱”者的想法是,別人做我才做。那些在財力、技術等方面處于優勢地位的環境消費利益主體希望所有能夠找到的處于同一個環境利益共同體中的人,一起實施防治環境損害的行動,一起承擔甚至平均分擔防治環境損害的負擔。
“而環境保護犧牲者與‘受益者’之間有棄家、棄業、降產、轉產四種關系。”徐祥民表示,為了保護我們的環境,實現綠色發展,必須做到以上四點:對于“自然保護區”,人們為了保護環境從世代居住的家園移出,遷移到環境許可的地方;為了保護瀕危物種,而放棄原本從事的或世代作為生計來源的特種生產活動;為了保護水源河流流域不受污染,人類主動降低生產性建設,減少生活設施等的建造;為了保護被劃為保護區的區域內的原有產業,我們放棄長期經營的產業,轉而從事新的產業。
“所以綠色發展需要法律的強制推行。只用通過法律對環境消費利益主體實行約束,才能保住我們的綠色家園。”徐祥民說,法律具有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具有對營建發展參與者施加普遍約束的功能,可以“高保真”地轉化環境的硬約束。借助于法律,一定主權國家可以通過與其他國家結成聯合的方式應對一國不能單獨應對的環境硬約束,預防環境損害,救治已經發生的環境損害,阻止已經發生的環境損害的擴大。
原標題:尼山“論劍”:專家談環保需用綠色法制推進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