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人民法院環境保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高鐵建設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的裁判情況頗引人關注。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賀小榮在通氣會上介紹說,從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全國法院已受理環境資源類行政案件43917件。
賀小榮表示,這次發布的環保案例,類型多樣,問題新穎,既涉及高鐵建設、鋼材加工、混凝土生產、倉儲保管、牲畜養殖等產業監管,也涉及噪音、水源、電磁、垃圾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污染源防治。
此次發布的案件中,一例周錕、張文波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評批復案,因涉及高鐵建設頗受關注。
201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下簡稱環保部)受理了京沈鐵路客運專線(京冀)公司籌備組等單位提交的京沈高鐵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請,并委托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評估中心)進行技術評估。
其后,環保部在其網站上公示了該項目環評文件,同時提供了環評報告書簡本的鏈接。后評估中心經提出修改建議、現場踏勘、專家審查、復核等程序后作出技術評估報告并提交環保部。該部在其網站公示了相關文件并根據利害關系人申請組織了聽證會。2013年12月,環保部作出環評批復并在其網站上公示。
周錕、張文波的房屋位于該項目星火站至五環路段,其因噪聲影響等理由不服上述批復,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維持該批復。周錕、張文波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環保部的上述批復。
針對該案件,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建設單位與評價單位采用張貼環評公告、在報紙及網站公示、發放公眾參與調查表等方式征求了公眾意見。被告環保部在受理環評申請后,亦在網站上公示相關信息并舉行了聽證會,被訴環評批復符合法定程序。
評價單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綜合考慮評價范圍內環境噪聲現狀等因素,認為涉案項目噪聲防治未違反上述導則要求。被告根據《城市環境振動標準》并參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規定,認為涉案項目環境振動評價意見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原告周錕、張文波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賀小榮說,本案是涉及高鐵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的典型行政案件。京沈高鐵是全國鐵路“十二五”規劃的重大建設項目,從一開始就備受社會關注。該項目環評內容大多涉及技術問題。
賀小榮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著重對評價單位編制環評報告和行政許可的程序進行審查,充分保障了公眾的參與權與知情權;對于環評內容則著重對環評采用的標準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是否存在明顯不合理等情形進行審查。對于環評涉及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則尊重行政機關基于專業性的裁量所作的判斷與選擇,既有力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也準確把握了司法審查的范圍和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