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政策再變動 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審批取消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妥善處置,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對場地造成污染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污染場地進行環境恢復。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后,應當委托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后的場地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到什么程度,在行業一直有較大爭議:是按照《污染場地系列環境保護標準》管程序和結果?還是全過程管理?已經于2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規定修復方案不需要環保部門審批,而將于10月1日生效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則要求環保部門審批修復方案。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郭觀林認為,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審批被取消將有利于提高項目推進的效率,但是在當前各地污染場地管理發展進程不均衡,技術和管理尚待完善的背景下,部分利益相關方在共同的利益驅動和取向下,容易做出有違環境管理初衷的行為。這就需要對專家評審提出更高要求,否則污染場地修復項目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都會增大。
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總監馬駿也認為,污染場地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均存在不小風險,如果選用的修復技術和方案不恰當,不僅達不到初的修復目標,在一些情況下甚至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或者污染擴散,如果在修復啟動的環節沒有環境監管部門的介入,后期糾偏的代價可能很高。
審批取消之后,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備案的作用更加凸顯。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副研究員魏文俠表示,既然取消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審批,就更需要完善備案過程,即應該依據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流程,對包括場地評價報告、場地修復實施方案、場地恢復竣工報告、監理報告以及各個環節檢測報告等進行完整的備案。
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究竟需要不需要審批,并無一定之規。據馬駿介紹,在美國等污染場地修復開展得非常成熟的國家,一般情況下修復方案應在獲得環境監管部門審批之后方可實施。“當然,可以理解當前政府為減少行政審批所做出的努力,未來在不需要對修復方案進行審批的情況下,必須大力加強日常監管措施,同時可以考慮引入第三方評估,確保風險可控。”
然而,技術并不是方案審批爭議的層面。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姜林曾表示,我國土壤修復行業存在責任不清晰的問題,很多時候項目出了問題,管理部門都說是自己的責任,到底是不是呢?
一方面,修復方案審批的取消使得污染責任方要更加重視土壤污染修復的責任,科學務實地編制方案或者選好、管好、用好第三方來編制方案。以低價發包或發標修復項目,吃虧的只能是污染責任方自己。另一方面,我國當前有大量的歷史土壤污染,通常是污染所在地的環保部門作為業主開展治理修復。這就造成了環保部門既是業主又是監管者,那么,修復方案審批的取消會對環保部門產生何種影響,有待進一步觀察。
國務院《決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