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可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2010-12-21 來源:中國環保設備展覽網
因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陳某因工死亡后,其子要求該單位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陳的父親陳某系濟南某旅行公司司機。2008年1月22日,陳某和同事解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重慶往遵義方向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陳某當場死亡(事發時解某駕駛車輛)。事后,陳某被認定為工傷。陳某去世時,小陳還不到兩周歲。2009年10月30日,小陳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旅行公司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旅行公司每月按900元的標準向小陳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小陳年滿18周歲。小陳不服,以要求旅行公司一次性支付撫恤金180900元為由,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查明,旅行公司在陳某死亡前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陳某工作期間每天工資150元。
法院認為,小陳的父親陳某系旅行公司職工,旅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而旅行公司在陳某發生工傷死亡時并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旅行公司應向小陳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另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如本人自愿,可從本單位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因此,現小陳要求旅行公司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有理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陳某工作期間每天工資150元,按月工作20.83天計算,陳某的月工資為3124.5元。現小陳按月工資3000元為標準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應予以采納。小陳可一次性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數額為180900元(3000元/月30%201個月)。
綜上,法院判決:旅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小陳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80900元。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