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應把握好尺度
2010-04-08 來源:法制日報
“實踐中,有的調解員為及時解決爭議,有意誘導勞動者放棄部分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或者放棄勞動基準權利,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這種現象十分普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向記者透露。
這位負責人認為,在多元化爭議處理機制中,調解處于“道防線”的基礎性地位,不僅能節省人力物力,還能夠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獨特作用。但她特別強調,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發揮調解的作用,又要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權益。
對于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來說,調解結案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記者為此采訪了多名業內人士。
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福茂告訴記者,從工作站援助并辦結的案件來看,考慮到維權成本太高,不少勞動者愿意在自己的權益上作出一部分讓步,在律師的幫助下與企業進行調解。而一些用人單位,考慮到自己的聲譽和精力,也樂意接受調解。
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結案的背后,絕大部分都是勞動者在作出讓步。據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統計,在他們調解的案子中,有90%以上都是勞動者或多或少地作出讓步。
常年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段毅也向記者證實,類似的勞動者權益嚴重受損的調解案件并不少見。他坦言,在他過去一年調解的案件中,沒有一件不是勞動者一方作出讓步的,“這種調解非常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
不少律師質疑,企業拖欠工資或者逃避工傷賠償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按理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規范他們將來的用工行為。如果說一出事只需花費遠遠低于法律對他懲罰的金額便可搞定,將起不到震懾作用,有縱容企業違法之嫌。長此以往,將有損法律的尊嚴。
段毅提出,調解的評價標準不應當是“調解率”的高低,而應是工人的權益是否得到了全面維護。他贊同對于勞動糾紛案件進行調解,認為在現實情況下也可以讓勞動者放棄一部分權益,但他同時強調,調解工作者一定要把握一個核心,即這種放棄是暫時的、短期的,并盡自己的努力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不應輕易地、過多地作出讓步。
時福茂還建議,對于嚴重違法的案件,即使在調解結案之后,勞動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以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