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范企業福利費發放法
2009-11-26 來源:
財政部昨日發文,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范圍進行界定,其中規定,企業按月按標準、以貨幣化形式為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進行管理。
約束國企“福利費”泛濫現象
業內人士指出,財政部此舉意在對國企的福利費支出加強監管,防止其以福利費的名義為職工增加收入,從而加大行業間的收入差距。
財政部在這份名為《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的文件中也表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次的《通知》屬于2007年公布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的后續補充規定。與過去相比,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福利費”的規定,而采取據實列支的方法。
北京金華融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王培昨日對CBN記者表示,此次財政部發文,另一個目的是界定福利費的發放范圍——企業發放福利費不能超過這個范圍。
在一些國企,職工的收入構成非常復雜,其中福利費五花八門,名目繁多,曾經有網友在網上公布了100多種福利費的名稱。
《通知》稱,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等。
并非新增稅負
對于有的媒體關于《通知》將增加個人稅負的說法,業內人士并不認同。
王培對CBN記者表示,事實上,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中,住房、交通和通訊補貼等收入都是個稅應稅收入的一部分,一直都是要繳納個稅的。
華稅律師事務所主管合伙人劉天永也對CBN記者表示,《通知》非新的規定,而只是對此前相關規定的重申,對于住房補貼等收入,無論什么法律都沒有不征稅的依據,不過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個稅屬于地方稅收,各地的處理都不一樣。
安永的一名業內人士對CBN記者表示,財政部的《通知》只是對財務處理進行了規范,實際上和稅收的關系并不大,稅收遵循的是稅法等稅務準則;從企業的角度看,職工工資和福利費都是可以在稅前作為成本扣除的,不會影響企業應繳的所得稅;從個稅角度來說,對住房補貼等收入也原本就應征收個稅。
國稅總局大企業司8月底下發的《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就已明確,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在扣除一定的公務費用標準之后,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