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行政單位津貼補貼統一發放
2009-10-27 來源:
財政部日前發布通知明確表示,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需上繳中央財政,由財政部統籌安排統一發放。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財政部日前發布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的管理。
《辦法》要求,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后,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范后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中央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辦法》同時明確了資金收繳辦法及稅費的扣除方式。
財政部表示,《辦法》的發布施行將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有利于杜絕“小金庫”、擅自發放津貼補貼等違法違紀行為。